同样是带有性意味的不当身体接触,同样让被害人感到不适和被冒犯,为什么有的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有的被处以治安处罚,有的则进入刑事程序、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边界问题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清晰,但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人面临的究竟是赔礼道歉和赔偿,还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
一、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以及如何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以及免受性羞辱的人格尊严。这个保护范围既包括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也包括以强制手段实施的、侵害他人性羞耻心的非身体接触行为。
在规范体系中,具有性意味的不当行为实际上横跨了三个法律层次: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以及最严重的强奸罪。这四个层次在保护法益、构成要件和强制程度上各有侧重,但共享一个核心前提: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从民事性骚扰到强制猥亵犯罪,侵害程度逐级加深,法律评价也逐级加重。
二、行为是否具有明显性意味
无论哪个层次,首先要判断的是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性意味。并非所有不适当的身体接触都属于猥亵或性骚扰——日常社交中的礼节性接触、医疗检查中的必要触碰、拥挤环境中的意外碰触等,在缺乏性意味的情况下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 987 号(吴茂东猥亵儿童案)的裁判要点对"猥亵"下了明确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客观上应当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这个标准同时适用于强制猥亵罪和猥亵违法行为的判断。
性意味的判断需要结合行为方式、场景和双方关系综合考量。一个人在拥挤地铁中与陌生人的身体接触,和在私密空间中有意触碰他人身体特定部位,即使物理接触方式相似,性意味的判断也完全不同。
三、身体部位与接触方式:第一道区分线
刑事审判参考第 987 号提出区分猥亵犯罪与猥亵违法行为时应当重点考察的第一个要素是:猥亵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是否明显。具有明显性象征意义的身体部位——如生殖器、臀部及大腿根部、女性胸部等——受到侵害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显著升高。侵害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如脸部、背部、手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犯罪应当更加慎重,通常倾向于评价为性骚扰或猥亵违法行为。
但这不等于说触碰非性征部位就绝对不会构成强制猥亵罪。行为是否伴随强制手段、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反复实施、是否针对多人等情节,也可以在身体部位之外支撑刑事评价。只将"什么部位""有没有实际身体接触"作为唯一切换开关,容易忽略强制性和侵害程度的独立评价功能。
接触方式同样重要。隔衣触碰与直接触碰、短暂碰触与持续抚摸、单向触碰与强迫被害人接触行为人身体——这些差异在判断刑事可罚性时各有不同分量。以强制手段强迫他人触摸行为人的性器官,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身体部位,但同样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四、强制手段的认定
"强制"是强制猥亵罪区别于一般性骚扰和猥亵违法行为的关键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如按压、拖拽、控制肢体等。胁迫是指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如以公开隐私、损害名誉、影响工作等相要挟。"其他方法"则指与暴力、胁迫具有同等强制性质的手段,包括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患病、熟睡等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猥亵。
实践中需要注意,强制手段不需要达到"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的手段足以压制或削弱被害人按照自己意志行动的能力,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强制要件就可以成立。
在网络环境下,强制手段表现为心理强制——通过威胁公开隐私、曝光身份、伤害名誉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刊载的《网络强制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文指出,网络猥亵中强制力的评估,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对被害人心理造成的压迫程度,判断是否让被害人陷入无力反抗或不甘反抗的境地。这种心理强制与面对面的身体强制在法律评价上是等价的。
2023 年"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该解释虽然针对未成年人,但网络强制猥亵成年人同样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并未限定年龄,通过网络胁迫成年女性发送不雅照片和视频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五、情节严重程度的综合判断
刑事审判参考第 987 号提出的区分要素涵盖了五个维度,其中除身体部位和强制手段外,还有三个独立的考量因素:
第一是猥亵行为的持续时间。短时间的触碰与长时间的反复猥亵,在刑事可罚性上有显著差异。持续时间越长,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越深,对被害人的身心侵害也越重。
第二是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以及对普通公民性羞耻心的冒犯程度。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同样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比在私密空间更严重;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身体障碍者比针对一般成年人更严重;造成被害人明显心理创伤(如诊断出应激障碍、出现自伤行为)比没有明显后果更严重。
第三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有性犯罪前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针对多人多次实施等情形,都会显著提高刑事评价。
综合来看,区分强制猥亵罪与一般性骚扰、猥亵违法行为,需要对身体部位、强制手段、持续时间、伤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作综合权衡。每一个案件中的这五个要素权重不同,最终的判断是在这些要素之间进行动态平衡。
六、辩护中需要关注的方向
强制猥亵案件的辩护,围绕构成要件和证据质量展开,以下几个方向在实务中较为常见:
行为性质抗辩。审查控方所指控的行为是否确实具有明显的性意味,还是属于其他性质的接触(如医疗检查、正当防卫、意外碰触)。这一点需要结合完整的行为场景来判断,不能单凭被害人主观感受或截取片段认定。
强制程度抗辩。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的手段达到了"强制"的程度。如果双方是熟人或存在暧昧关系,事发过程中的互动方式是否更接近一般性的肢体接触而非强制控制,这是一个需要细致审查的事实问题。有观点认为,猥亵犯罪中的"强制"要求行为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果被害人有反抗条件和能力而未反抗,强制的认定就需要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撑。
身体部位和接触方式的精细化审查。不是所有的身体接触都构成刑事猥亵。触碰的部位、方式、持续时间、是否有衣物阻隔、是一过性接触还是持续性的反复行为——这些细节直接影响行为能否进入刑事评价的范围。触碰手臂和触碰胸部在法律评价上存在量级差异。
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审查。强制猥亵案件和强奸案件一样,往往面临一对一证据的结构性困难。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前后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被诱导或暗示的痕迹;被告人供述的变化逻辑;在场证人的观察能力和利害关系;监控录像是否完整、是否记录了双方互动的完整过程而非仅截取某一瞬间——这些证据问题在刑事辩护中比单纯讨论"有没有摸""愿不愿意"更能找到实际着力点。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事实没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辩护可以论证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构成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程度——身体部位不具有明显性象征意义、接触方式轻微、强制手段不明显、没有造成明显后果、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认错态度好。这种辩护理据在治安处罚和刑事追诉之间的边界区域具有实际意义。不过,如果行为本身已经明显跨越了刑事门槛(如以暴力手段触碰性征部位并持续较长时间),以"只是行政违法"为辩护方向的成功概率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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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一般性骚扰的边界,关乎被指控者面临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追诉,也关乎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在哪个层面获得保护。对辩护律师而言,核心工作是以身体部位、强制手段和情节严重程度为框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检验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跨越刑事门槛。对涉案一方而言,了解这个边界意味着能够更清晰地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