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某飞案引出的问题

202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中发布了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官方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页面未载明完整案号)。这个案例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裁判逻辑。

基本案情是:朱某飞一方与马某民一方因琐事发生冲突,朱某飞手持木棒击打他人,马某民实施反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构成犯罪(故意伤害),二审改判马某民无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的逻辑是:虽然双方都动了手,但起因在朱某飞一方——朱某飞手持木棒主动攻击,马某民的反击是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当朱某飞手持木棒击打被害人时,马某民面临的不法侵害正在持续,其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实务判断:互殴外观下,起因责任、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反击限度,才是区分防卫与斗殴的核心审查维度。

二、规范起点:2020 年指导意见确立的区分规则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系统规范。其中第九条专门规定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区分规则。

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指导意见第九条接着规定了两个具体场景的判断规则。

第一个场景: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个场景: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这两条规则的核心是"起因责任"和"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起因上谁有过错、谁先动手、谁导致冲突升级——这些事实决定了谁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谁的行为是"防卫"。冲突结束后谁继续侵害——决定了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否满足。至于事先有防卫准备(如携带了工具),不能据此否认防卫意图——朱某飞案中马某民一方事先携带了尖刀,但这本身不改变防卫性质的认定。

指导意见第十条是防止权利滥用的边界: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从证据上审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能否成立,通常要回到两个事实: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谁是不法侵害的发起方。监控视频和伤情鉴定可以证明双方动手,但不能直接完成法律评价。

起因审查:谁先动手、为什么动手。

案发起因是判断防卫与互殴的第一层事实。仅仅是"双方发生口角""因琐事争执"这类概括描述不够——需要具体到谁先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谁先升级为肢体冲突。起因审查直接决定了"不法侵害"归属于哪一方。

这一审查在证据上依赖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双方陈述。如果可以确定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被动还击,且先动手一方的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不是打完一拳就停止),被动还击一方就具备了主张正当防卫的事实基础。

朱某飞案中,起因在朱某飞一方——其手持木棒主动攻击,是冲突的发起者和升级者。这一起因事实,是二审认定马某民属于防卫的基础。

持续性审查: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还击,属于事后报复,不成立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针对这个时间点做了专门规定: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这条规则的隐含意思是:如果冲突已经彻底结束,双方均已停手,此时任何一方重新发起攻击,被攻击方可以防卫;攻击方不能主张防卫。

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判断"冲突是否已经结束"。双方短暂停手、口头继续争执,算不算结束?一方后退、另一方追打,算不算结束?这些边界问题需要从监控视频的时间线、双方的肢体语言和行动轨迹中具体判断。原则是:只要不法侵害的威胁没有消除——攻击方仍然在场、仍然持有工具、仍然处于攻击状态——侵害就视为正在进行。

限度审查:反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指导意见第十条确立的边界是"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不能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防卫。反过来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侵害本身不是显著轻微的——例如持械攻击、多人围攻——被侵害方使用足以致伤的方式进行防卫,通常不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限度审查需要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工具使用情况、现场环境。一个身材瘦弱的人面对一个强壮攻击者的持续殴打,使用随手可得的工具(如酒瓶、椅子)进行反击,与两人徒手互搏的场景,限度判断的结论会截然不同。

在朱某飞案中,法院认定:当朱某飞手持木棒击打他人时,危害程度较高;马某民的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起到了制止作用,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判断的逻辑是:侵害方使用了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木棒),防卫人用相当的暴力制止,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匹配。

四、互殴案件中三个容易误判的问题

"双方都动了手"不等于互殴。

"双方都动手了"是一个行为外观的描述,不是一个法律判断。正当防卫行为在外观上同样是"动手"——只不过这个动手是制止不法侵害。不能仅凭双方都实施了攻击行为就当然认定为互殴,需要先审查谁在实施不法侵害、谁在防卫。

事先有准备不等于没有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这条规则的实践背景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预感到可能发生冲突,事先携带了刀具或其他工具,一旦发生侵害就使用工具防卫。司法机关此前经常以"事先准备"为由否定防卫意图。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这一推理——防卫准备不能直接推导出斗殴故意。

侵害方受伤不等于防卫人过当。

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防卫是否过当,判断标准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审查时应把重点放在防卫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合理;侵害方的伤情只是防卫后果的反映,不能反过来推导防卫过当。

五、规范依据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规范来源:

  1.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基本规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年)
  3.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2024 年 9 月选介,court.gov.cn,官方选介页面未载明完整案号)
  4. 指导性案例 225 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

上述规范和案例的条文内容均通过 spp.gov.cn、court.gov.cn 和 gongbao.court.gov.cn 官方页面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