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较长,整理目录供翻阅:

一、前言

二、职务侵占罪不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当然结论

三、职务侵占罪的四个审查入口

四、公司内部纠纷中容易被忽略的三个问题

五、参考案例摘抄与分析

六、阅卷时的审查顺序

前言

##

职务侵占案件在民营企业内部纠纷中不少见。这类案件的报案材料通常是:某员工、某业务员、某财务人员、某股东等,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货款、挪走客户回款、处理库存商品、侵吞项目款或者补贴款等,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请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看,这种叙述并不难理解。公司遭受损失后,往往会先从自己的财产受损出发,把问题概括为“内部人员侵占公司财物”。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停留在公司叙事里。

公司报案只能说明存在一条争议线索,不能替代犯罪构成审查。尤其是在员工离职、股东矛盾、提成结算、项目分成、借款挂账、财产混同等背景下,很多案件表面上看是“公司少了钱”,进一步审查却可能是劳动争议、民事债务、公司治理纠纷,或者内部违规处理问题。

所以,办理职务侵占案件,金额需要审查,但它不是第一步。更应当先关注的,是主体身份、财物归属、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不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当然结论

##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三万元”在实践中容易被误读。

不能当然理解为只要公司认为员工拿走了三万元以上,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它说的是,在主体、财物、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均能成立的前提下,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才进入立案追诉评价。

职务侵占罪的审查,至少要回答四个问题:

第一,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案涉款项、货物或者财产利益,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第三,行为人取得或者控制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中任何一个问题证明不足,都不能只凭“公司有损失”“钱没有回来”“员工不配合”得出有罪结论。

三、职务侵占罪的四个审查入口

##

1. 先审查主体身份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并不只限于签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被授权处理单位事务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关键不在称谓,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承担单位事务,是否基于岗位、授权或者工作安排取得了管理、经手、控制单位财物的条件。

所以,阅卷时不能只看报案材料里一句“我公司员工某某”。

还要继续看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岗位说明、审批权限、OA权限、财务制度、客户对接记录。

如果所谓“员工”实质上是合作方、承包人、代理商、经销商、挂靠人,案件就不能直接按职务侵占处理。

2. 再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本单位财物。

公司账上的钱、仓库里的货、员工代公司收取的客户款,通常比较好理解。难处理的是另一类案件:

客户还没有付款,只是形成了应收账款;业务员通过销售形成价差;双方存在提成、奖金、垫付款争议;股东长期把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合作项目中,款项在第三方账户、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之间多次往来;员工收取的款项,同时夹杂劳务报酬、项目款、借款、合作分成。

这些案件里,不能只问“公司有没有少钱”。

还要问:这笔钱在刑法意义上何时进入公司控制范围?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现实占有?行为人拿走的是公司已经控制的财物,还是双方尚未结算的债权债务?所谓损失是既有财产被排除支配,还是公司认为自己少收了钱?

3. 继续审查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作便利。

实践中有一种扩大化倾向:只要行为人是员工,只要他因为上班更容易接近公司财物,就说他利用了职务便利。

职务便利通常要求行为人基于岗位职责,对单位财物具有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支配或者处分上的便利。只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知道流程、容易进入仓库、认识客户,并不必然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

例如,保安偷拿公司财物,可能构成盗窃;如果其本身负有特定看管、保管、放行职责,也可能进入职务侵占的评价。关键不是“他在公司上班”,而是他是否因职务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保管或者处分权限。

业务员收客户货款不交回公司,也不能只看“业务员”三个字。要看公司是否授权其收款,客户是否因其公司代表身份付款,公司内部是否长期允许个人账户代收,款项是否按惯例进入个人账户后再与公司结算。

我在审查这一点时,通常会分两层看:

第一层,岗位职责是否使行为人能够控制、管理、经手单位财物。

第二层,行为人是否正是利用这种控制、管理、经手地位完成占有。

如果只是利用熟人关系、出入便利、技术漏洞,未必就是职务侵占。

4. 最后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

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案件里最容易被结果倒推的一层。这些事实可以作为线索,但不能单独完成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取得款项时、取得款项后、被追索时的完整行为判断。比如:

是否虚构交易;是否制作虚假报销、虚假合同、虚假发票;是否删除账目、隐匿流水、销毁聊天记录;是否长期拒不说明款项去向;是否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个人债务;是否明知公司追索仍逃避联系;是否在事前就没有归还、结算或者交付的意愿。

相反,如果款项取得过程公开,有合同、借据、聊天记录、审批记录、挂账记录,或者双方存在工资、提成、奖金、垫付款、股东分红、项目结算争议,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轻易认定。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

四、公司内部纠纷中容易被忽略的三个问题

##

1. 劳资纠纷不能直接刑事化

很多职务侵占案件,是从离职纠纷、工资纠纷、提成纠纷、项目奖金纠纷中发展出来的。

公司认为员工截留货款,员工认为公司拖欠提成。公司认为员工私自转款,员工认为这是垫付款、报销款、奖金,或者老板曾经口头同意。

这类案件不能只看制度文本,还要看制度是否真实执行。

有些公司制度上写着所有款项必须进入公户,但实际经营中长期允许员工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制度上写着提成按月结算,但实际长期拖延;制度上写着报销要走流程,但老板长期通过微信、电话口头安排。

如果公司制度和实际执行长期“两张皮”,刑事案件中就不能只拿制度文本压人。

阅卷时应当看完整聊天记录、过往结算表、工资发放记录、提成规则、报销记录、同岗位其他员工做法。很多时候,历史惯例比公司事后整理出来的制度更能说明问题。

###

2. 财产混同会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民营企业中,尤其是家庭式企业、小微企业,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并不少见。

这不是规范的公司治理方式。公司财产应当独立,股东也不能随意把公司账户当成个人钱包。

财产混同严重时,反而要更加谨慎审查:哪些钱是公司财物,哪些钱是股东投入,哪些钱是借款,哪些钱是分红,哪些钱是家庭共同经营形成的资金往来。

财产混同不能排除犯罪。但它会提高证明要求:办案机关必须证明争议款项具有清楚的公司财产属性,证明行为人超过正常交易习惯和内部默许范围,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公司报案材料需要反向审查

###

职务侵占案件的很多证据,最初都来自公司。

这些材料有价值,但不能照单全收。

审计报告是否由公司单方委托;审计人员有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解释;聊天记录是完整导出,还是选择性截图;客户证言有没有受到公司业务关系影响;财务人员、主管领导、现任员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公司是否隐瞒拖欠工资、提成、奖金、垫付款、口头授权、历史惯例;报案时间是否发生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股东矛盾、离职谈判之后。这些问题不解决,案件就容易停留在公司单方叙事里。

五、参考案例分析

##

案例一:苟某案

案号:(2019)川0191刑初143号;

苟某原系腾讯成都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1月,苟某决定将腾讯成都公司自有房产C5栋7层出租给我趣公司,并安排公司人员刘某经办。刘某代表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租赁面积、租期、租金等内容,并由双方公司盖章。

后来,因为正式审批流程没有完成,我趣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场地。控方认为,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场地提供给我趣公司使用,造成租金、物业费、能耗费、维修费等损失一百六十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只看公司视角,这个案件容易被理解为:公司房子被别人用了,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钱,负责这个事项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法院没有这样认定。

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出租事实并非秘密进行。刘某签订《租赁意向书》后,相关邮件和多名员工证言均能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内部有人知晓房屋出租给我趣公司的情况。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故意安排不收取租金。刘某关于为什么没有完成正式审批流程的说法前后有变化,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是苟某授意规避审批。

第三,我趣公司并非没有付款意愿。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我趣公司曾多次询问如何交纳房租。

第四,双方后来补签《房屋租赁合同》,我趣公司也支付了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物业费、能耗费。法院据此认为,案涉款项更接近租赁关系中的应收账款问题,不能直接认定为被苟某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

最终,苟某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把公司内部违规和职务侵占区分开了。

管理人员没有按公司流程办事,可能承担内部责任;公司一段时间没有及时收钱,也可能产生民事追索问题。但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隐瞒事实、截断公司收款路径、把款项转入自己或者第三人控制范围,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直接认定职务侵占。

案例二:冉方贤案

案号:(2018)粤刑再26号;

冉方贤案的争点,集中在身份关系和货款性质上。

冉方贤曾以广东办事处主任、销售经理等身份与十年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控方认为,冉方贤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案件经过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冉方贤无罪。

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几个事实。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冉方贤与十年红公司之间存在稳定、明确的劳动关系。

第二,广东办事处的经营模式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公司分支机构统一管理,而是具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核算的特点。

第三,十年红公司长期知晓并接受冉方贤通过低价进货、高价销售,保留价差用于办事处经营的方式。

在这个基础上,所谓货款未结清或者价差未返还,就不宜直接评价为冉方贤侵占公司财物。它更接近买卖、代理、经销、结算关系中的民事争议。

这个案件对业务员、区域经理、办事处、经销合作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很多公司在市场拓展时,对外称某人为“负责人”“经理”“办事处主任”,但内部并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统一财务管理,甚至长期允许对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等双方关系破裂后,再把所有价差、未结款项都写成职务侵占,刑事证据未必能够支撑。

案例三:韩某案

案号:(2019)内05刑终19号。

韩某原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前后,韩某以公司名义从某超市预支销售货款33万元,并向超市出具借据,后由韩某实际占有控制该款项。

裁判观点认为,韩某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实际控制款项,虽然利用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条件,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原因在于,借款事实有借据,公司与超市之间的核销情况也有账面反映,款项指向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某采取非法手段掩盖借款事实,也不能证明其意图使公司无法通过账目追索。仅凭未及时入账、未及时归还,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个案例对“借款、预支、挂账、核销”类案件有价值。

如果案涉款项有借据、有账、有交易基础,有明确流向,案件首先要审查的是民事债务关系、公司内部清算关系,而不是直接把未归还等同于非法占有。

案例四:秦某财产混同案

###

案件背景是家庭式公司经营。公司由家庭成员、股东共同经营,长期不领取固定工资和分红,公司账户经常用于经营支出,也用于股东、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秦某负责财务管理,并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用于日常消费、购车、购房等。

争议在于,秦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我们倾向认为,在家庭式经营、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资金长期双向流动的情况下,不能只因秦某负责财务、支取公司账户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更应当审查的是:公司运营模式、股东之间的交易习惯、其他股东是否知情或默认、消费金额和用途、是否存在外部债权人利益受损、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处理。

如果公司自己长期不区分公私账户,股东之间长期用公司账户结算家庭、经营、个人支出,那么进入刑事程序后,就不能只截取其中一段流水,说某个人侵占公司财产。办案机关必须先把财产边界查清。

案例五:孙某某职务侵占自诉案

公司认为孙某某侵占公司款项,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后,公司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孙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依法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报案未被立案后,转而提起刑事自诉,并不意味着刑事证明标准降低。自诉人仍然要证明主体身份、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

如果案涉款项本质上是劳动报酬、项目款、合作款或者外部私活结算,就不能通过刑事自诉把民事、劳动争议包装成职务侵占。

六、阅卷时的审查顺序

##

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我自己的审查顺序是:

第一,看报案背景。

公司是在什么时候报案的?是在员工正常在职期间发现问题,还是离职谈判失败后报案?是否已经发生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股东决裂、项目结算争议?报案前双方有没有谈过工资、提成、奖金、垫付款、借款、分红?

第二,看主体身份。

行为人到底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岗位权限?如果是区域经理、办事处主任、合作方、挂靠人、经销商,要进一步看实际管理关系,而不是只看名片、头衔和对外称呼。

第三,看财物归属。

案涉款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是公司已经占有的资金,还是客户未付款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员工代收货款,还是双方未结算的提成、价差、项目款?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个人财产、合作资金、家庭经营混同资金?

第四,看职务便利。

行为人是否因职务取得了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支配财物的权限?如果没有这个权限,只是因为熟悉环境、接触客户、知道流程,就要慎重区分盗窃、诈骗、民事违约和职务侵占。

第五,看非法占有目的。

有没有虚构交易、虚假报销、虚开发票、做假账、隐匿账目、删除记录、逃避追索?有没有公开借款、挂账、审批、聊天、补签合同、后续结算?未归还的原因是什么?

第六,看公司证据是否完整。

公司提交的是完整聊天记录,还是选择性截图?审计报告有没有听取当事人解释?财务人员、主管领导、客户证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公司有没有隐瞒历史惯例和口头授权?

这些问题审查完,才适合讨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如果主体身份不清、财物边界不清、职务便利不清、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案件就不能只因为“公司损失客观存在”而进入有罪结论。

刑事辩护要做的,也正是在这些关系里,找到刑法应当介入和不应当介入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