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四"游某龙等 9 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传递了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游某龙等 9 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涉诈金额 410 万余元,涉及被害人 80 名。法院对 9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其中游某龙等 3 人系初犯、认罪悔罪,不仅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还在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挽损率达 50%,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宣告缓刑。
同案中,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实施犯罪的人员、不退赃且缺乏实质性悔罪表现的人员,则被判处实刑。
同一个案件,同一种罪名,量刑结果的分化,主要落在两点:退赃退赔和补偿被害人。
一、退赃退赔在掩隐罪中的规范依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基本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以下简称"掩隐新解释"),对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做了细化。
掩隐新解释第 4 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这里的核心要件是三个叠加条件: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具有特定情形。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有不起诉或免刑的可能。
但即使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全部,退赃退赔仍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中发挥作用。掩隐新解释第 3 条规定:"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这里的"综合考虑",就包含了退赃退赔情况。
二、退赃退赔与"补偿被害人"的区别
实务中,"退赃退赔"和"补偿被害人"常常被并提,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和量刑影响有所不同。
退赃退赔,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违法所得。退赃是退出自己从犯罪中获取的财物或收益,退赔是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退赃退赔的金额通常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基准。
补偿被害人,指向的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超出了行为人自己违法所得的范畴。游某龙案中,诈骗分子未到案,被害人被骗的 410 万余元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人自愿从自己的合法财产中拿出 52 万余元补偿 30 多名被害人,这就属于"补偿被害人"而非单纯的"退赃退赔"。
补偿被害人的量刑价值通常高于退赃退赔。因为退赃退赔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吐出违法所得",而补偿被害人则是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去弥补他人的损失,更能体现悔罪态度和修复意愿。
游某龙案中,"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被法院明确作为量刑区分的重要依据——补偿比例高的被告人获得了缓刑,没有退赃、没有补偿的被告人被判实刑。
三、退赃退赔在量刑阶梯中的具体位置
从规范和实践来看,退赃退赔在掩隐罪的量刑中大致处于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掩隐新解释第 4 条规定,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特定情形+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025 年典型案例中的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提供了一个参照:朱某某转移诈骗资金 4.3 万余元,获利 4100 余元,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经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二层次: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争取缓刑。
游某龙案就是这个层次的典型。退赃退赔+主动补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缓刑。
这里有两个关键变量:补偿比例和悔罪表现。补偿的比例越高,悔罪表现越具体——比如主动联系被害人协商补偿、在判决前实际履行补偿、书面或当庭表达悔意——争取缓刑的空间就越大。
第三层次: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改变实刑。
如果退赃退赔不全面、不主动,或者只是部分退赃、没有补偿被害人,法院可能只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适当调低刑期,但不改变实刑的性质。
2025 年掩隐典型案例中的钟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钟某亮通过"代购"二手奢侈品手表方式协助转移犯罪所得 46 万余元。法院认定其系从犯、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未能争取到缓刑,与其"短时间多次跨省作案""删除聊天记录"等情节有关。
这说明,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因素,但不是唯一的。法院还要综合考量行为次数、跨区域作案、是否逃避侦查、是否具有职业性和组织性等因素。
第四层次:不退赃、不认罪,从重处罚。
游某龙案中,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实施犯罪、不退赃、不认罪悔罪的人员被判处实刑。退赃退赔的缺失,本身不会"加重"处罚(法无加重规定),但会丧失从宽机会,使得量刑停留在基准刑甚至更高区间。
四、影响退赃退赔量刑效果的几个变量
退赃退赔的时点。
越早越好。在侦查阶段退赃退赔,可以影响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较轻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仍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但影响力通常弱于早期退赃。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全面性。
是被动退还、部分退还,还是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补偿被害人?是本人出资,还是家属代为退赔?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这些细节在量刑时会进入法官的考量。
被害人的态度。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实质性的量刑因素。但谅解的取得方式同样重要——是真诚协商、主动补偿后取得,还是通过施压、讨价还价取得?前者有积极的量刑价值,后者可能适得其反。
是否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是两个独立的从宽情节,可以叠加适用。但认罪认罚要求"认罪"和"认罚"同时具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只是退赃退赔但不认罪,从宽效果会打折扣。
上游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掩隐罪的量刑不能与上游犯罪完全割裂。掩隐新解释第 5 条在设定"情节严重"标准时,区分了不同类型上游犯罪的不同数额门槛。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越大,掩隐行为的可罚性相应提高,退赃退赔的量刑折抵效果也会受影响。
五、辩护中的操作要点
在掩隐罪案件中,围绕退赃退赔和补偿被害人的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尽早启动退赃退赔。 在侦查阶段就开始收集退赃资金来源、准备退赃方案。如果当事人被羁押,家属可以代为退赃,但要注意保留代退赃的凭证和说明。
区分退赃退赔和补偿被害人。 退赃退赔是底线,补偿被害人是加分项。如果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被害人损失较大,在退赃退赔之外另行补偿被害人,可以显著提高争取缓刑或更轻量刑的概率。
固定被害人谅解。 补偿被害人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书面谅解书。谅解书内容以"确认收到补偿款、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为原则,不宜涉及对案件定性或事实认定的表述。
结合其他从宽情节整体论证。 退赃退赔不是一个孤立的量刑因素。在辩护中应当将其与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初犯偶犯、从犯地位、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等情节整合,形成完整的从宽论证体系。
关注掩隐新解释的适用。 掩隐新解释第 4 条的三个条件——认罪认罚、配合追缴、特定情形——如果同时满足,应当积极主张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六、结语
退赃退赔在掩隐罪中不是万能的。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体现悔罪态度和修复意愿,而非换取轻判的"对价"。法院综合考虑的是退赃退赔的时点、主动性、全面性,以及与其他量刑情节的整体关系。
2026 年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导向是清晰的:对真诚悔罪、主动退赃退赔、补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司法给予从宽处理的空间确实存在。游某龙案、吴某涛案、朱某某案都说明了这一点。
但退赃退赔的时机、方式和力度,直接影响其量刑效果。这一点,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每一次选择都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