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赃退赔在诈骗案件中的位置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被害人最直接的诉求是追回损失。量刑时是否退赃退赔,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从宽情节。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这类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面临一个在单人犯罪中不存在的问题:全案损失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而当事人个人获利可能只有几千元、几万元——家属想退,但退多少、退给谁、退了之后效果如何,都需要在作出决定之前先理清。
二、规范结构:退赃退赔如何影响量刑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违法所得追缴和退赔的一般原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量刑层面,退赃退赔的从宽效果主要由以下规范支撑。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这一条的信息量很大。其一,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加上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最轻的处理结果,但前提是"全部退赃退赔"和"认罪悔罪"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其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与"全部退赃退赔"是并列的独立情形,各自都可以触发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即使全案损失很大、个人无法全部退赔,只要能够证明自己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也存在从宽空间。
在电诈专项规范中,2021 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从犯的宽严相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024 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宽严相济原则: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从上述规范的体系来看,退赃退赔是量刑从宽的重要情节,但它的效果取决于与其他因素(认罪悔罪态度、主从犯地位、参与程度、个人获利)的组合,不是一项孤立的"退钱就能减刑"的规则。
三、退给谁:被害人确定是第一步
退赃退赔的前提是有明确的退赔对象。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确定全部被害人本身就是一个证据难题。
如前文所述,2016 年意见允许在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通过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和诈骗资金数额。退赔同样适用这一逻辑:如果办案机关已经通过综合认定确定了被害人范围和被骗金额,这些信息就是退赔的基础。家属应当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中已经查实的被害人有哪些、各自被骗金额是多少、是否有权属确认,再根据这个清单来判断退赔的对象和金额。
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办案机关还没有查清全部被害人,家属主动提出退赔,钱应该退到哪里。通常的做法是,将退赔款项交由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统一保管和处理,由办案机关在查明被害人后依法发还。家属在退赔时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收款凭证,载明退赔人、金额和款项性质,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四、退多少:个人获利、参与数额与全案损失的区分
这是共同犯罪退赔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目前规范层面缺乏明确的共犯退赔责任划分规则,实务和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连带责任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性质和程度更为严重的共同侵权,退赔应参照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原则,各犯罪人对共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按照这种观点,任何一个共犯都有义务对全案损失退赔,退赔之后可以向其他共犯追偿。
独立责任说认为,刑事退赔的目的在于剥夺违法所得,应严格区分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各犯罪人退赔以个人违法所得为限,罪责自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折中说尝试在上述两说之间寻求平衡。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一篇理论研究文章提出的方案是: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退赃退赔,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这一方案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它侧重的是退赃(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连带性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从辩护角度看,需要把握的是:个人退赔的金额与量刑效果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对应。家属退赔全部个人获利,与退赔全案损失,在量刑上的效果不同,但前者已经是一个实质性的从宽情节。在个人获利与全案损失差距悬殊的情况下,退赔个人获利加上认罪悔罪、坦白、从犯等其他从宽情节的组合,同样可以达到较为理想的量刑效果。
具体操作上,家属在决定退赔金额前,应当先明确以下几个数据:当事人的个人违法所得(实际获利);办案机关认定的当事人参与数额(参与期间团伙诈骗总额);全案已查实的被害人损失;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还是从犯)。这些数据的核实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辩护律师介入的过程。
五、退赔的时点
退赃退赔的时点在量刑中有实质差异。
2011 年解释第三条明确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列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这意味着退赔的截止时点是一审宣判前——在此之前完成退赔,都能触发法定的从宽效果。
但退赔越早,效果越明显,这是一个实务规律。侦查阶段的退赔,可以作为争取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的事实依据。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赔,可以作为争取不起诉或较轻量刑建议的基础。审判阶段的退赔,仍对量刑有积极作用,但如果已经羁押了较长时间,效果相对有限。
2023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专门提到"公益服务"可以替代或辅助刑罚——虽然这是醉驾领域的特殊规则,但其背后的逻辑(用积极的事后行为弥补违法后果)在诈骗案件中同样可以参照:主动退赔、协助追赃、配合查明资金流向的行为,都可以在量刑层面产生从宽效果。
六、退赔与认罪认罚的关系
退赃退赔通常与认罪认罚配合使用,但不能混为一谈。
退赃退赔是用实际行动弥补被害人损失,属于客观的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是对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的态度表达。两者可以相互强化:退赃退赔本身就是认罪悔罪的有力证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退赃退赔提供了程序上的从宽通道。
需要注意的是,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之间也存在一个关系值得关注。如果当事人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例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偏高——家属在退赔时应当明确退赔金额对应的指控事实范围,避免退赔行为被解读为对全部指控事实的认可。这是一个程序上的细节,但关系到后续辩护空间的保留。
七、退赃与退赔的区分
退赃和退赔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退赃针对的是违法所得——犯罪人通过犯罪获取的财物及其收益。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和"退赃",本质上是剥夺犯罪人因犯罪获得的利益。退赃的数额通常以个人实际获利为准,不包括犯罪成本。例如,当事人从诈骗活动中分得工资、提成共 5 万元,这 5 万元就是违法所得,应当退赃。
退赔针对的是被害人损失——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退赔的功能是弥补被害人,与民事赔偿具有相同的制度逻辑。在共同犯罪中,退赔的数额通常大于退赃的数额——个人获利 5 万,但全案损失可能是 50 万甚至更多。
实务中,家属在退赔时应明确区分两者。退赃(退还违法所得)是法律义务,退赔(补偿被害人损失)是争取从宽量刑的积极行为。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退赃本身就属于法定义务的履行,而退赔属于超过法定义务的积极补偿,在量刑评价上通常权重更高。
八、操作层面的几个判断
综合以上分析,家属在考虑退赃退赔时,应当先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退赔的对象是否明确。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查清了被害人、被骗金额和权属关系?如果没有查清,退赔款项如何保管和处置?
第二,退赔的金额如何确定。个人的违法所得(退赃)是多少?个人参与期间的团伙诈骗总额(参与数额)是多少?全案已查实的被害人损失是多少?退赔金额应当基于这些数据来确定,而不是盲目追求"全退"。
第三,退赔的时点是否合适。是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争取从轻量刑?退赔时点的选择应当与辩护策略配合。
第四,退赔是否与认罪认罚、坦白、自首等其他从宽情节组合使用。退赃退赔单独存在时的量刑效果,与叠加其他从宽情节时的效果,差距较大。辩护律师应当在整体量刑策略中安排退赔的时机和方式。
退赃退赔是一个需要事前充分评估的决策,家属在未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不宜擅自向办案机关交付款项。
九、规范依据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规范来源:
- 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和退赔)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基本规定和量刑档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11 年,退赃退赔不起诉条件)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2021 年,从犯从宽处理规则)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 年,宽严相济规则)
上述规范条文均通过 court.gov.cn 和 spp.gov.cn 官方页面核验。关于共同犯罪退赔责任的连带责任与独立责任之争,目前规范层面尚无明确统一规则,本文相关分析参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的理论研究文章(spp.gov.cn),该文章提出了首要分子按全部数额、其他主犯按参与数额退赔的方案,但其性质为学术讨论,非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