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吴某涛诈骗案"中,被告人吴某涛按照上线指令,乘车前往湖北黄石,假冒身份上门收取诈骗款——到场后拨通上线语音电话,由上线利用 AI 拟声技术冒充被害人亲属取得信任,从三名老人处骗取现金 6 万元,吴某涛从中获利 1700 元。法院认定吴某涛构成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这个案例传递了一个明确的司法信号:上门取现、转交现金的人员,不只是"跑腿",完全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

但实务中,并不是每一个上门取现的人都当然构成诈骗共犯。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行为人对诈骗内容的认知程度、与上线的配合关系、在诈骗链条中的位置,以及证据能不能把这几步证明出来。

一、为什么上门取现不是当然的帮信或掩隐

在电诈案件的链条里,上门取现人员往往处于一个模糊地带。

从行为外观上看,他们确实提供了物理性的帮助——取钱、转交、递送,似乎更接近支付结算帮助或赃款转移。

但 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 8 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这一条的实质,是把"通谋"和"稳定配合关系"作为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分水岭。上门取现人员如果与上线存在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就不再停留在帮信的堵截性评价里,而进入诈骗共犯的框架。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掩隐罪与诈骗共犯的区分。掩隐罪处理的是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的掩饰、隐瞒;但如果行为人在诈骗既遂之前就开始参与、配合,并且对诈骗内容有认知,那就不是单纯的事后赃款处置。

二、吴某涛案说明了什么

吴某涛案(2026 年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三,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的基本事实较为清晰:

2025 年 4 月,吴某涛经人介绍获悉可前往各地帮助收取诈骗资金以牟利,添加上线联系方式。之后按照上线指令,乘车前往黄石,假冒身份上门收取诈骗款。到场后拨通上线语音电话,由上线用 AI 拟声冒充被害人孙子,从三名老人处骗取现金共 6 万元。吴某涛将钱款交给他人,获利 1700 元。

法院的认定逻辑有几个要点。

第一,吴某涛对诈骗内容有明确认知。他不是只模糊地知道"上线可能在搞什么事情"——他实际参与了诈骗现场,听到了上线用 AI 拟声冒充亲属的过程,亲眼看到了被害人如何被骗。这种认知程度,显然超出了帮信罪所要求的概括性明知。

第二,吴某涛的行为是诈骗款实际交付的关键环节。老年人不熟悉电子支付,如果没有线下人员上门收钱,诈骗就无法完成。吴某涛上门收取现金,直接促成了诈骗款的交付和转移。

第三,吴某涛接受上线安排、按照指令行动,形成了配合关系。虽然他获利仅 1700 元,没有参与后续分成,但其行为已经深度嵌入诈骗实行过程。

综合这几点,法院认定吴某涛构成诈骗罪共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基于其在审理阶段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减轻处罚。

这个案例提示了一个重要判断:上门取现人员是否构成诈骗共犯,不能只看获利多少,要看他对诈骗的认知、他的行为在诈骗链条中的位置。

三、从几个维度审查上门取现人员的定性

结合《意见》第 8 条和现有案例,对上门取现人员的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逐层审查。

第一个维度:对诈骗内容的认知程度。

行为人知不知道上线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概括地知道"可能在搞违法犯罪",还是确切地知道实施的就是诈骗、大概怎么骗、骗谁的钱?

如果行为人只是被临时雇来取一个包裹、送一个东西,对包裹内容和上线目的确实不知情,那连帮信罪的主观要件都未必满足。

如果行为人知道上线在搞网络犯罪但不清楚具体内容,可能进入帮信的评价范围。

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上线在实施诈骗——尤其是像吴某涛那样,亲自到场听到了诈骗过程——就可能进入诈骗共犯的评价范围。

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性的: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诈骗共犯的明知是具体的:知道自己在参与诈骗,并且对诈骗的内容、方式有认知。两者的门槛不同,证据要求也不同。

第二个维度:与上线的配合关系。

是单次、偶然的临时雇佣,还是有事先商议、持续配合、稳定分工?

《意见》第 8 条把"事先通谋"和"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作为诈骗共犯的要件。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只是被一次性叫去取钱,与上线没有事先商议、也没有持续合作,定性上更可能偏向帮信或掩隐。但如果有事先商议分工、有多次配合、有固定的联络方式和行动模式,就更接近诈骗共犯。

2025 年典型案例中的付某诈骗案(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就是一个参照:付某与上线事先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转移,按比例提成,还纠集人员设立了"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形成了稳定的组织化配合。法院认定付某构成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付某案的组织化程度远高于一般上门取现人员,但两者的审查逻辑是一致的:配合关系的稳定性,是区分帮信/掩隐与诈骗共犯的关键。

第三个维度:在诈骗链条中的位置。

行为人的作用是边缘的、辅助的,还是嵌入了诈骗实行行为的关键环节?

如果上门取现只是事后的赃款转移——诈骗已经完成、被害人已经转款、行为人只是帮忙取出来交给上线——更接近掩隐罪。

如果上门取现本身就是诈骗完成的必要条件——被害人只信任现金交付、没有线下人员就无法完成诈骗——那行为人的作用就不再是事后辅助,而是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吴某涛案中,老年人不会电子转账,整个诈骗的完成依赖于线下人员上门收钱。吴某涛的行为直接促成了诈骗既遂,这是认定其为共犯的重要理由。

第四个维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门取现人员自己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共犯的重要维度。

如果行为人只是领取固定报酬(如吴某涛的 1700 元),没有参与诈骗款的分成,是否还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共同犯罪理论来回答。在共同犯罪中,不要求每一个参与人都具有独立的、完整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然参与并提供了帮助,就可以成立共犯。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在帮别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当然,如果行为人不仅知道,还参与分成、按比例提成,那非法占有目的就更明确,定共犯的理由就更充分。

四、办案中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

对于上门取现类案件,有几个证据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行为人与上线的通讯记录。有没有事先商议的内容?有没有关于"诈骗""骗钱""话术""目标"的讨论?通讯记录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对诈骗内容有认知?

第二,行为人的行动轨迹。是跨城、跨省流动作案,还是本地单次?有没有多次上门取现的记录?有没有频繁更换地点、使用假身份、躲避监控的行为?

第三,获利模式。是固定报酬还是按比例分成?获利金额是否异常?如果只是领取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固定跑腿费,至少可以从"参与程度低"的角度,在量刑上争取从犯认定甚至更轻的处理。

第四,行为人在现场的具体行为。是只负责收钱转交,还是参与了欺骗过程、配合了话术、提供了虚假身份?吴某涛案中,他假冒身份上门、当场拨通上线电话配合 AI 拟声诈骗——这些行为的参与程度,远超简单的"帮人取个东西"。

第五,是否有相反证据。行为人是否被诱骗?是否对诈骗内容确实不知情?是否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以为自己在从事合法快递、跑腿业务?这些反向证据,在辩护中都有举证价值。

五、辩护中如何应对

对于被指控为上门取现、诈骗共犯的当事人,辩护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

降低主观明知层级。 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知道"上线可能在搞违法犯罪",不能证明他确切知道是诈骗,那定性上应当主张帮信而非诈骗共犯。帮信罪的量刑上限为三年有期徒刑;一旦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且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量刑可能达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定性本身直接决定了刑期区间。

切割配合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行为人只是单次、被临时叫去帮忙,与上线没有事先商议、没有持续合作、没有固定分工,可以主张不符合《意见》第 8 条"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要件。

界定行为阶段。 如果资金在行为人接触时已经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行为人只是帮助转移,应当主张掩隐罪而非诈骗共犯。掩隐罪的量刑通常轻于同等数额的诈骗罪。

争取从犯认定。 即使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也要重点论证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门取现人员通常处于犯罪链条末端、被动接受指令、获利微薄、不参与策划和指挥,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善用退赃退赔和谅解。 吴某涛案中,法院基于全部退赔和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游某龙案(2026 年典型案例·案例四,官方典型案例页面未载明案号)中,部分被告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补偿被骗人员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宣告缓刑。这说明,退赃退赔和补偿被害人在量刑中有实际价值。

六、司法趋势:从宽不是放纵,从严不是泛化

从 2025 年《意见》到 2026 年典型案例,最高法在电诈关联犯罪上的态度是清晰的:对于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对于处于链条末端、情节较轻、有退赃退赔和认罪悔罪表现的人员依法从宽。

上门取现人员处于这两端之间。如果只是偶尔帮人取了一次钱、获利一两千元、对诈骗内容确实不了解——那定性上的辩护空间是存在的。如果是多次、跨区域、使用假身份、配合话术、参与分成——被认定为诈骗共犯的可能性较高。

关键仍然是证据。不是每一个跑腿的都是车手,也不是每一个车手都当然构成诈骗共犯。最终要看行为人的认知程度、配合关系的稳定性、在诈骗链条中的位置,能不能被在案证据证明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