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这几年一直排在刑事案件数量的前三,仅次于危险驾驶和盗窃。断卡行动之后,因为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被立案的当事人太多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刚工作的年轻人、农村务工人员。

这类案子最大的争议点,往往是主观明知。

很多当事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我真的不知道他拿去犯罪。但办案机关的推定逻辑是:你提供了卡、账户有大额流水、交易方式异常,所以你是明知的。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这个文件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做了一个系统性的调整——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彻底否定了唯流水论、唯数量论的客观归罪思路。

对辩护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新意见到底改了什么

以前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推定依据,主要是2019年那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列了七种情形: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接到举报不履职、交易价格或方式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频繁隐蔽上网或销毁数据、帮人逃避监管,再加一个兜底条款。

2025年新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做了三件事。

第一,明确了综合认定原则。认定主观明知要从两个维度综合考量:行为维度——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非法获利情况;主体维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两个维度缺一不可。

第二,新增了三类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GOIP等改号软件;被金融机构或电信运营商采取限制措施后仍继续实施;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同时重申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涉两卡案件,必须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禁止仅依据流水、账户数量等客观情节一概入罪。

综合认定,不只是看流水

过去实务中有一个惯性做法:当事人提供了银行卡、账户有大额流水、获利几百几千块,就直接推定明知。至于当事人的身份背景、认知能力、获利是否真的异常,很多时候不太审查。

新意见把这种逻辑扭过来了。

行为维度不是只看有没有提供银行卡这一项,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方式是什么、有没有逃避监管的动作、获利到底有多高,要放在一起看。一个只出借过一次银行卡、全程配合调查、没有删除聊天记录、没有更换手机号的当事人,和一个反复组织他人办卡、要求他人用隐秘方式转账、被银行限制后又换卡继续操作的人,主观状态完全不同。

主体维度则直接打开了一个新的辩护空间。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农村务工人员、对网络犯罪缺乏认知的群体,他们的认知能力本身就有限,不能用一个标准套所有人。江苏泗洪县检察院办理的4名大学生涉帮信案,最终不起诉的主要考量,就是学生社会阅历浅、主观恶性小。新意见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帮信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校学生可以参照从宽。这在以前的文件中没有这么明确。

反向证据的三个维度

新意见强调综合认定,意味着辩护不能只停在否定控方证据上,还要主动构建反向证据。

主体认知维度。当事人是学生、务工人群、对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没概念,这些不是空口说,要落到具体证据上。聊天记录里上家怎么骗他的——说是电商冲量、公司走账、游戏代充,这些都是反向证据。

行为关联维度。当事人和上游有没有稳定的配合关系?是只出借了银行卡,还是参与了转账、取现、刷脸验证?是单次行为还是长期合作?如果只有一次出借,后续没有参与任何操作,就难以认定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配合关系。这不仅是帮信罪内部的问题,还涉及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的区分——新意见第八条明确,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才按共同犯罪处罚。

获利情况维度。这个看起来很直观,但实际上容易被忽略。如果当事人根本没获利,甚至垫付了手续费倒贴钱,或者只拿到了几百块的正常劳务报酬,可以直接否定犯罪动机。苏州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流水只有8万多、没有任何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最终撤案。

逐一拆解推定情形

旧司法解释里的推定情形,在个案中是可以逐一拆的。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这个告知必须是明确的——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涉案行为涉嫌犯罪,当事人仍然继续。银行的通用风险提示短信、反诈中心的群发提醒,没有明确指向涉案行为的,不属于有效的告知。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重点在于是否真的异常。有一个案子很典型:一名大学生涉帮信案,控方以"日薪300元明显异常"推定明知。辩护方举证了这个报酬包含了交通补贴和误工成本,而且和当地同类兼职的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差异。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无法推定明知。

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如果当事人实名办理银行卡、全程配合公安机关、没有销毁证据或更换联系方式,即使账户流水异常,也不能推定其有规避调查的主观故意。

涉两卡案件的新门槛

新意见第六条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规定:以出售出租银行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账户流入三十万元以上、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认定情节严重的,必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

这个规定的实际影响挺大的。以前很多案子,只要流水够了、卡的数量够了,就入罪了。上游犯罪到底成不成立、金额够不够,不需要先查清楚。现在是必须先查清楚,才能认定帮信罪的情节严重。

换句话说,如果流入资金中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的犯罪金额达到了入罪标准——比如上游是诈骗,但查不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是否达到了三千到一万的诈骗罪入罪门槛——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就不能认定。这个变化直接给了一批边缘案件提供了出罪或者降格处理的依据。

帮信罪、掩隐罪和诈骗罪共犯,怎么区分

新意见第七条、第八条对这三个罪名的区分做了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同样是提供了银行卡,为什么有人定帮信、有人定掩隐、还有人被当诈骗共犯?

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程度和内容。

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共犯
明知程度概括性认识:知道对方可能在犯罪明确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
行为方式提供卡、账号、技术支持转账、取现、刷脸等处置赃款行为参与诈骗核心环节或组织招募
量刑参考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七年)按诈骗金额,可达十年以上

区分的关键不是看流水大小,是看当事人到底做了什么、知道什么。只出借了银行卡、没有参与后续操作的,不宜定掩隐;没有和上游形成通谋和稳定配合关系的,不能当诈骗共犯。

这个区分在辩护中可以直接用。如果控方以掩隐罪起诉,而当事人只有出借行为、没有参与转账取现,就应当往帮信罪方向辩护。如果控方以诈骗共犯追诉,而当事人和上游只是单次交易、没有通谋,就应当论证只构成帮信罪。罪名降一格,量刑差几倍。

结语

2025年这个新意见,对帮信罪的辩护来说,最大的变化不是一个两个条文,而是一套逻辑的转向:从推定明知、客观归罪,转向综合认定、主客观一致。

对律师而言,以后办帮信案子,几个动作是必须做的。查资金流向——看流水是不是单纯流入,有没有循环转账、合法收入混在里面。查聊天记录——上家怎么说的,是电商冲量还是公司走账,当事人有没有被欺骗。查获利情况——报酬是否在正常劳务范围,有没有倒贴。查当事人背景——学生还是从业者,有没有前科,有没有被行政处罚过。

这些反向证据凑在一起,即使不能直接无罪,至少能动摇明知推定,争取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

新意见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几个情形: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一般应当不起诉。

说到底,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以后不能再是控方一句话推定了事。辩护的空间,在新意见之后是明显变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