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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正刑辩团队 何沧龙律师、李裕峰律师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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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条文来看,诈骗罪并没有明确相关金额,只有“数额较大”、“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量刑标准。

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四川省两高出具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相关标准为:

第一档:五千元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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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五万元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9)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10)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11)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1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1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14)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5)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6)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诈骗公私财物,具有5.12.2.1.2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难以查证,具有5.12.2.2.3规定的情形,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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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五十万元

构成诈骗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难以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